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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私权政策

私隐政策声明

 

文物保育专员办事处会全力执行和遵守《个人资料(私隐)条例》的有关条文,并承诺:

- 实行电脑、实地及程序上的保护措施,以保障文物保育专员办事处所收集个人资料的安全性及机密性;

- 将所收集的个人资料局限在能够提供阁下要求的服务所需的最低范围内;

- 只准许经适当培训、授权的僱员接触个人资料;及

- 不会向外界第三方披露阁下的个人资料,但如属经阁下同意、文物保育专员办事处在法律上被规定或之前已通知阁下的披露则除外。

 

收集或持有的个人资料类别

 

文物保育专员办事处所收集或持有的个人资料分别载于以下记录:

申请:包括但不限于申请人之姓名、身份证号码、电话号码及电邮地址。

查询/投诉:包括但不限于就文物保育专员办事处的工作和所提供之服务所提出的查询和投诉,以及文物保育专员办事处跟进该查询和投诉时,文物保育专员办事处向有关人士所收集的个人资料,例如:姓名、身份证号码、电话号码和电邮地址。

 

收集和保存个人资料的目的及用途

 

文物保育专员办事处所收集和保存的个人资料与以下范畴有关:

申请:收集和保存的资料,是用作考虑和审理有关申请,以及稍后用作与申请人通讯、核对出席纪录、签发出席证书及统计之用途。在申请表格内提交不完备或不正确的资料,会影响文物保育专员办事处考虑和审理有关申请表格,并可能引致该登记遭延迟或拒绝受理。

查询/投诉:收集和保存资料的目的是就有关查询/投诉採取跟进工作。

提供予文物保育专员办事处的资料,包括任何于《个人资料(私隐)条例》订明的个人资料,将仅被用作有关是次申请用途。

 

披露

 

文物保育专员办事处将会对其所持有的个人资料保密,但可能会将阁下的个人资料提供予:

- 与文物保育专员办事处业务运作或服务有关的工作人员、代理、顾问、承办商或服务提供者

- 对文物保育专员办事处有保密责任的人士

- 根据香港境内或境外适用法律,文物保育专员办事处须向其作出披露的人士

 

保安

 

以电子形式储存的个人资料会受密码保护。在文物保育专员办事处所保障的网页范围内会使用加密技术。文物保育专员办事处的电脑系统和伺服器会存置在限制区内,并只准获授权的僱员接触个人资料。此等僱员已接受有关文物保育专员办事处私隐政策的培训。文物保育专员办事处所收集及储存的个人资料会于将于活动后一个月内销毁。

 

个人资料私隐权利

 

阁下使用文物保育专员办事处服务、提交申请表格或浏览本网站,即表示阁下确认文物保育专员办事处按本声明中所概述关于

收集及使用阁下的个人资料的方式。如果阁下不同意文物保育专员办事处按本声明或使用条款使用阁下的个人资料,请勿使用本网站,或提交申请表格。

 

根据《个人资料(私隐)条例》,阁下有权:

- 检查文物保育专员办事处是否持有阁下的资料及查阅该等资料

- 要求文物保育专员办事处更正不准确的资料

- 查明文物保育专员办事处有关个人资料的政策及实务,以及文物保育专员办事处所持有的个人资料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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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询

如有查询,请联络:

电话: 2906 1560(星期一至五上午九时三十分至下午十二时三十分及下午二时三十分至下午五时三十分,公众假期除外)
电邮: kyl_registration@devb.gov.hk